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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孕期遭解雇单位未必需赔偿

【基本案情】

20156月,公司某女职工怀孕,自2015626日起,该女职工在未履行请假手续的情况下一直休假,未到岗出勤。2015831日,公司向该女职工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理由为该女职工连续旷工两个月,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该女职工认可自己未履行请假手续,并解释说是因为怀孕情绪不稳定。因此,该女职工认为公司在自己孕期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法院最终判决认定公司系合法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崔女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律师解读】

我国劳动法对于女工和未成年工予以特别保护,特别是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女工,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三期女工,用人单位有一定的容忍义务,在其未按照用人单位的规章进行事前请假时,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其辩解的机会,之后再做出对劳动者如何处分的决定。本案中,劳动者在长达两个月的时间内,未履行任何请假手续,完全忽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她的行为已经超出了用人单位基于其身体状态的特殊性而对其进行容忍的限度,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将不再对其进行劳动法上的倾斜保护。法院对于孕期劳动者的保护并非没有底线,但是,法院对于解除三期女员工劳动合同的案件仍然持非常谨慎的态度,因此,用人单位在管理过程中也应当尽可能对其人性化对待,对有关内部流程、手续灵活处理,降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具体而言,当遇到三期女员工不遵守公司的请假手续时,应当第一时间与其取得联系,在合理的范围内,明确要求其尽快完成请假手续,若该员工怠于履行或在沟通中明确表示拒绝补正请假手续,此时,建议公司给予其申辩的机会,并进一步向其说明手续要求和不予履行的后果,若劳动者坚持不予履行手续,情节特别严重或恶劣的,公司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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