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管辖权吗?
案例:
A公司住所地为北京市,其与B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B员工的工作地点为上海市,发生劳动争议的由A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B员工可以向上海市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吗?
法律分析: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现实中,劳动争议发生后,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如果劳动合同约定的条款有效,则排斥了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权,违反了该法第二十一条的强制性规定。另外,劳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管辖权排除了员工的司法救济的权利,给员工造成不便,因此,关于劳动争议由A公司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管辖的约定是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