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劳动合同核心内容的电子邮件属于书面劳动合同?
电子邮件已经成为一种重要的工作交流方式,它已经延伸到用人单位的招聘、劳动合同的签订、解除等各个劳动人事管理的领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往来邮件中沟通劳动报酬和工作内容的,并按照邮件中内容发放劳动报酬,可否视为双方存在劳动合同?如果电子邮件中的内容被认定为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张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中的一倍差额就不能获得司法支持;否则用人单位就应当承担未签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书面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明确权利义务的书面协议,书面合同的形式应为能客观反映一定内容的有形载体,而非仅限于纸质合同。我国《合同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电子签名法》第四条规定:“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电子邮件在必要的技术保障下不仅能够起到与传统的纸质合同相同的外在形式作用,包括:阅读、复制、保存等,而且从签订书面合同是为了固定双方之间权利义务的目的来看,电子邮件亦具备这一内在实质作用。
因此,能够固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权利义务的电子邮件可以作为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报酬和工作内容属于整个劳动合同的核心内容,对于双方劳动关系的确立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可以说完成工作内容是用人单位雇佣劳动者最重要的目的,获得劳动报酬是劳动者付出劳动力最基本的诉求。因此,具备工作内容和劳动报酬这两项主要条款的劳动合同应当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