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岗位已被他人替代”是“劳动合同确实无法继续履行”的理由吗?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且获得司法支持的,用人单位应当恢复与劳动者劳动关系,但是有些特殊情形一旦出现,司法上很能认定为:“劳动合同确实无法继续履行”。例如,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不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劳动者仲裁或者诉讼过程中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已经入职新的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向劳动者送达复工通知,在劳动待遇维持不变或者提高的前提下劳动者拒绝返岗的等。现在有HR问,用人单位可否以劳动者原工作岗位被他人取代,公司不能另行安排其岗位为由,主张“劳动合同确实无法继续履行”?在司法实践中,只有劳动者原岗位具有较强的不可替代性和唯一性(如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且劳动者原岗位已被他人替代,双方不能就新岗位达成一致意见的,才符合“劳动合同确实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形。